德国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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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签证 河南签证服务

    一、签证须知

    中国内地居民前往德国需提前办妥签证。经德国前往第三国时请注意,如转机期间不离开机场国际过境区域,且最终目的地为非申根国家,则无需办理签证;如过境停留时因更换机场等须进入申根区,则需持有签证。

    持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的人员,如系来德探亲、旅游或从事商务等活动,无需办理签证。

    德国系申根协议国家,中国公民如同时前往多个申根协议国家,原则上应向拟停留时间最长国家提交签证申请。(详见相关国家驻华使馆网站)。

    德国现在华有使领馆6个,即德驻华使馆、驻上海、广州、成都、沈阳和香港总领馆。除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沈阳五个签证中心外,另在武汉、重庆、济南、杭州、深圳、西安、长沙、昆明、南京、福州开设了签证申请受理中心。申请人一般根据领区划分前往上述使领馆或签证中心申办签证。

    德国驻华使领馆领区划分:

    德国驻华使馆领区范围: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湖北﹑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陕西﹑山西﹑湖南﹑江西、山东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范围:

    安徽、江苏、浙江、上海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范围:

    广东、福建、海南、广西

    驻成都总领馆领区范围:

    四川、贵州、云南、重庆

    驻沈阳总领馆领区范围:

    辽宁、吉林、黑龙江

    驻香港总领馆领区范围:

    香港、澳门

    德国签证详细申办方式及注意事项请参阅德国驻华使领馆网站“服务”栏目下“签证和入境”。

    二、入出境须知

    中国公民入境德国时,需随身携带有效护照、签证、机票及与入境目的相关的邀请函、入学通知书、酒店预订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在德联系人住址和联系方式等文件证明,以便边防检查官员查验。

    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如实回答德国边防检查官员问询,如不懂德文或不能正确理解提问,可请求德方提供中文翻译;不要在没有理解的情况下随意点头应允或在文件上签字;如被拒绝入境,应要求德方提供人道待遇等基本权利;如认为受到不公正对待,应向德方当面表达意见,并要求与中国驻德使领馆联系。

    三、特别提示

    (一)赴德中国公民应注意了解并严格遵守德入境规定,尤其是签证停留天数和有效期(如1年多次停留期90天的签证,是指一年内允许多次入出境,每180天内累计停留90天,而不是每次停留90天),既不要提前入境,也不要在签证失效后出境,以免耽误行程,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赴德中国公民应在入境前检查本人是否已在所持护照上签名,切勿委托他人代签。如护照无签名,或护照上签名与本人签名不符,德方将视为无效护照,并有权拒绝护照持有人入境。

    (三)持外交护照人员在德国等欧盟成员国每180日停留最长不超过90日的,可免办签证。

    (四)持公务护照人员经德国转机赴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立陶宛、马耳他、罗马尼亚、克罗地亚等免签国家,需提前办理德国或申根入境签证。

    海关防疫

    一、海关规定

    来自欧盟国家的旅客,个人自用品可免税带入德国;非欧盟国家的旅客,其入境德国的免税品数量不得超逾以下规定:

    (一)烟草类:200支香烟,或100支小雪茄,或50支雪茄,或250克烟草。

    (二)酒精类:1升含22度以上酒精的酒或80度以上非变性酒精;或2升含22度以下酒精的酒;或4升静止葡萄酒;或16升啤酒。

    (三)药物:与个人旅行所需用量相符。

    (四)发动机燃料:机动车主油箱中的现有量或10升存于可携带油箱中的燃料。

    (五)其它:总价值不超300欧元;空运或海运入境总价值不超430欧元;15岁以下旅客所携商品总价值不超175欧元。

    尤其要注意的是,每个人的烟酒等免税商品须分开携带,不然将均被视为其中一人携带的商品。

    注:年满17岁人士方可携带免税烟草及酒精饮品入境。

    二、动植物检验检疫

    德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限制品主要如下:

    (一)动物产品或奶制品:欧盟成员国以外的肉制品或奶制品禁止携带入境(安道尔、法罗群岛、格陵兰、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圣马力诺和瑞士带入的少量自用品除外)。

    (二)其他可携带食品:未开封的婴儿营养品和医用特殊营养品不超过2公斤;只含少量牛奶或奶油的食品,如奶油糖果、巧克力、饼干等;肉制品及奶制品以外的动物制品不超过2公斤(如蜂蜜);鱼虾等制品总重或单个质量(两者取大)不超过20公斤。

    三、金融管制规定

    个人携带现金或可流通证券(如旅行支票)出入境或过境德国,不得超出一万欧元;如超出此数额,需于通关前予以申报,否则,德国海关即可以“反洗钱”为由扣押款项,调查现金来源和携带出入境目的,并最终裁定没收或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须特别注意的是,如团组将差旅费交由一人保管且总额超出一万欧元(含一万欧元),入出境时也必须申报。

    四、防疫要求

    如携带宠物入境德国,需向德方出示兽医出具的有效兽医证书、身份证明、电子证明、接种抗狂犬病疫苗的有效证书。

    五、常用联系方式

    (一)柏林海关总署,地址:Mehringdamm 129c,10965 Berlin,电话:0049-30-690090。

    (二)汉堡海关总署,地址:Koreastraße 4,20457 Hamburg,电话:0049-40-80003-0,传真:0049-40-80003-1200,邮件地址:poststelle.hza-hamburg@zoll.bund.de。

    (三)慕尼黑海关总署,地址:Sophienstr. 6,80333 München,电话:0049-89-599500。

    (四)法兰克福海关总署,地址:Hahnstr. 68-70,60528 Frankfurt am Main,电话:0049-69-2578290。

    (五)杜塞尔多夫海关总署:地址:Am Stufstock 1-7,40231 Düsseldorf,电话:0211-2101-0。

    六、特别提示

    (一)近年来,为防止禽流感等病毒流入德国,德各主要国际机场加大对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非欧盟国家的航班进行“食品、动物、行李”三位一体式检查,主要针对旅客携带的猪蹄、凤爪、鱼翅等禽肉类食品。海关有可能要求旅客书面申报是否携带有关食品。因此,特提醒赴德中国公民和团组,不要在行李中携带上述禽肉类产品,以免影响您的行程。

    (二)居住地不在欧盟的中国公民在德购物,可要求退税。德法律规定,凡购物金额超过25欧元的商品,即可享受退税,但食品、图书及已在境外使用过的食品除外。退税步骤如下:在标有“TaxFree”标识的商店购物后即申请退税发票;根据所持护照信息认真填写退税发票;出关时递交退税发票和护照,同时出示所购之物,由海关人员在退税发票上盖章(自购物日后3个月内均可盖章);向退税公司要求退还税款(德国主要机场都设有退税服务台,一般退还税金现款或将税金直接打到退税人的信用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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